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

热门文章

您的当前位置:产后心肌病 > 心肌病治疗 > 视频解读芦溪县年医保缴费,缴

视频解读芦溪县年医保缴费,缴



中科医院用爱心承担责任 http://m.39.net/pf/a_6587162.html

近日,我县召开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动员塈培训大会,

根据会议精神以及芦府办字()号《关于做好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以及萍府字()号《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的精神,城乡居民们要了解的干货都在这里哦;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和条件:

1、具有芦溪县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2、外来人员在芦溪县居住一年且办理了暂住证同时未在原户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3、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新生儿出生之日起视同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并享受当年医保待遇,出生后3个月内凭出生证和户口簿免费办理参保手续,到当年12月31日截止计算自然年度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保费用,新生儿出生当年不划家庭账户。

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和时间:

缴费标准:元/人。

缴费时间:集中缴费时间为年11月8日至年12月20日。

城乡居民超过缴费期限未缴费参保的,视为中断当年参保,中断参保期间不能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未缴费或中断参保的人员,应从年参保年度起补缴欠缴期间的参保费用元后,方可享受年的医保政策,补缴的参保费不划入家庭账户。

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仍在整合过程中,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还不完善,年划拨的家庭账户暂不抵缴年参保缴费,年度家庭账户余额直接转入年家庭账户。

三、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方式和地点:

1、原农村居民参保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各村委会、各管理处代征代缴。

2、原城镇参保居民持身份证、户口簿或社保卡直接到芦溪县辖区农商银行(原农村信用社)缴纳医保费,年已参保缴费的只需缴纳元,年未参保缴费的需缴纳元,缴费后持缴费凭证在社区进行参保登记。

3、散居的原城镇居民的缴费流程同城镇居民,但缴费后持缴费凭证在相应乡镇医保所进行参保登记。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普通门诊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实行门诊家庭账户管理,账户按个人缴费标准的50%划入,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为90元/人,主要用于医保定点的乡镇卫生院、医院中心门诊就医使用,其余额可结余留用。

2、住院待遇

符合医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扣除起付标准后,按比例支付:

一级定点

医疗机构

二级定点

医疗机构

三级定点

医疗机构

(办理了转院手续)市外医保定点

医疗机构

(未办理转院手续)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90%

80%

60%

50%

35%

城乡居民在二级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年度内第三次及以后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医院住院次数不计入年度内累计住院次数,且每次医院住院均需扣除起付标准。其中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费用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未经县医保局审批在本市以外非医保定点机构住院的,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跨年度发票不予报销,一个保险年度为当年1月1日-12月31日)。

五、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年大病保险费由医保基金支付不需要另外缴费。

待遇:1、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以上政策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支付,年度内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计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

2、年度内被保险人累计自付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和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合并累计达到起付线标准(待定)以上的部分,按50%的比例补偿。(跨年度发票不予补偿,一个保险年度为当年1月1日-12月31日)。

六、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全市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暂定为以下36种,分为二类。即:Ⅰ类,8种:(1)恶性肿瘤;(2)系统性红斑狼疮;(3)再生障碍性贫血;(4)帕金森氏综合症;(5)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6)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7)地中海贫血(含输血);(8)血友病。Ⅱ类,28种:(9)精神病;(10)高血压病;(11)糖尿病;(12)结核病;(13)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脉支架植入术后);(14)慢性心功能衰竭(心脏合并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15)慢性房颤;(16)心肌病(原发性);(17)慢性肝炎;(18)慢性支气管炎;(19)慢性阻塞性肺疾病;(20)慢性支气管哮喘;(21)肝硬化;(22)慢性肾病;(23)脑卒中后遗症;(24)癫痫;(25)重症肌无力;(26)血吸虫病;(27)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28)阿尔茨海默病(老年性痴呆);(29)类风湿关节炎;(30)强直性脊柱炎;(31)银屑病(牛皮癣);(32)痛风;(33)甲亢;(34)消化性溃疡;(35)艾滋病,(36)脑瘫症。

门诊特殊慢性病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一级定点

医疗机构

二级定点

医疗机构

三级定点

医疗机构

转市外定点

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70%

60%

60%

50%

年度内只设一次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Ⅰ类与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统一为10万元;Ⅱ类为元。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特殊慢性病在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90%、80%。(跨年度发票不予报销,一个保险年度为当年1月1日-12月31日)。

慢性病鉴定:参保人员到凭相关的诊断医院、医院、医院进行鉴定,确认属于慢性病后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医保所登记备案,然医院购药报销(所购药品及诊疗须符合江西省社保中心公布的慢性病治疗方案设置的用药范围和诊疗项目)。

七、住院分娩补偿: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药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设最高支付限额,其标准为:单胎顺产元,多胎顺产0元,单胎剖腹产元,多胎剖腹产元。因异位妊娠、病理性妊娠、产后并发症等产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八、未成年人风险补偿:

未成年人(含在校大学生)因疾病或没有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事故死亡者,由统筹基金一次性支付死亡补偿金00元;未成年人因自身责任发生意外伤害的门诊、住院医疗费,按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标准给予报销。

九、因下列情况造成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五)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十、社保卡(医保卡)查询、发放与制作:

拨打咨询热线查询;网上查询:百度搜索萍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转载请注明:http://www.mmbuc.com/xjbzl/11441.html